食品標簽常見的問題匯總
作者:菏澤海天印業有限公司,菏澤紙箱包裝印刷,山東卷筒標簽廠,菏澤卷標廠, 發布時間:2021-9-30 本文被閱讀 2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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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常見的問題匯總
一、基本問題
1、產品商品名稱與真實屬性字號不同,如某一飲料產品“氨基酸”比“營養素飲料”字號大、突出明顯。
2、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谷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產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無標示“芝麻”。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注: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在產品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注: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宣傳療效、保健,如聲稱:“提神、補腦”“清熱解毒”。
注: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葉產品標簽內容寫在合格證上。
注:標簽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6、標簽單一標示繁體字,繁體字不屬于規范漢字。
注: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7、使用了外文但沒有標示對應的中文。
注: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
8、拼音、外文字體大于相應的中文字體。
注: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9、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體高度小于1.8mm。
注: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
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內外包裝標示內容不一致。如生產日期標示不同:一個標180天,一個標半年。
注: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11、外包裝未易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的禮盒包裝,外包裝未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注: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二、名稱問題
食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或未選用產品標準所規定的名稱。屬性指事物(實體)本身固有的性質。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應食品的真實屬性。例如飲料、啤酒、咖啡、餅干等,觀其名即可知道其屬性。但有些食品標簽的品名卻不能或很難反應其本質屬性,如大米標示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標示為“龍蝦條”、“牛肉串”。
注: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三、配料表問題
1、配料名稱不規范,有國標的配料未標準名稱,如糖未標注“白砂糖、綿白糖、冰糖、赤砂糖”、鹽未標注“食用鹽”、醬油未標注“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雞精未標注“雞精調味料”、鮮蛋未標注“鮮雞蛋”等。
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清晰的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單一配料如飲用水、大米、茶葉、冰糖等產品未標示配料。
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過2%的配料未按遞減順序排列。
注: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復合配料未標示,如植脂末等未標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未標示,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注: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6、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如紅曲粉未標注成“紅曲米、紅曲紅”,阿斯巴甜未標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鈉未標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鈉標”,屬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稱為“牛肉粉”的未標注成”食用香精”,變性淀粉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
注: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7、復配食品添加劑如泡打粉等未標示在終端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注: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8、標簽強調高鈣、高纖維、富含氨基酸,但沒有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標示“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未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凈含量規格問題
1、標題標示錯誤,如標成“凈重”“毛重”。
注: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2、凈含量與食品名稱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3、桶裝飲用水、大包裝食品的凈含量字體高度不符合要求。
凈含量字符的zui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4、未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如體積單位標示為“公升”,質量單位標示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寫書寫不規范。
注: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毫升(mL)(ml),或用質量克(g)、千克(kg);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附:制作食品標簽的20個注意事項
食品標簽的質量要求
01.食品標簽“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是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須附著或結合牢固的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但是,說明產品特征、產品特點、食用方法等吊牌或說明物,如葡萄酒的產地吊牌、調味品的使用手冊、植物油的推薦用法說明等可與食品分離。
標簽的規范性要求
02.食品標簽“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毒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文字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袄梦淖执笮』蛏钫`導消費者”是指利用食品標簽的內容是消費者對食品的真實屬性產生錯誤的聯想,因采用熱收縮膜包裝而導致字號圖形等的改變,不屬于這種情況。

標簽使用文字的要求(一)
03.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拼音和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其中“拼音”是指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是指蒙語、藏族和滿語等語言文字,拼音須與漢字同時使用,并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少數民族文字須與漢字同時使用,但對大小無要求。漢語拼音拼寫時應遵循《漢語拼音方案》。
標簽使用文字的要求(二)
04.食品標簽“可以使用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字高與標簽面積
05.預包裝食品標簽zui大表面面積大于35c㎡ 時,強制性標識內容的文字和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1.8cm,zui大表面面積大于10c㎡ 但小于35c㎡ 時應當按GB7718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但免除字高要求;zui大表面面積小于10c㎡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且免除字高要求。
無論標簽面積大小,凈含量字符的zui小高度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判定文字高度時,中文應以上下結構、左右結構的文字為準,字母的高度應按大寫字母或b,d,f,g,h,j,k,l,p,q,y等小寫字母高度判斷。
多個預包裝食品組成的銷售單元
06.外包裝(如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易于開啟時,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含的每件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已經標示的內容。
復合配料07如果某種配料是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識該復合配料的名稱,當復合配料中的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時,也可在配料表中合并計算后直接標示各配料的名稱,其順序應按各配料在終產品中總量決定。
配料的定量標示
08.當強調不含某種配料或成分或強調某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也需要進行定量標示。當GB2760未批準某種添加劑在該類食品中使用時,不應使用“不添加”該種添加劑來誤導消費者。
不需要定量標示配料的情況
09.食品名稱中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用真實屬性名稱或圖示對食品的風味、口味、香味或配料來源進行說明不屬于特別強調,不需要對該原料進行定量標示,如某種食品名稱為“紅豆冰淇淋”,但在標簽的其他地方沒有出現對紅豆的提及或是強調,則可以不在配料表或標簽適當部位標示出紅豆的添加量,其他類似的例子還有“紅棗酸奶”。對配料中致敏物質的提示說明不屬于定量標示的范圍,如“本產品含有花生”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0.配料表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如實標示,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11.食品添加劑的標示(一)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如核黃素、維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又可作為食品強化劑使用,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GB276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時,應標示其在GB14880中規定的名稱。
12.食品添加劑的標示(二)
對于列入GB2760“食品用酶制劑及其來源名單”的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酶制劑,不需要進行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是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13.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示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再完整的標簽上另行加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不能在原標簽上補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可以用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的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干膠加貼在食品外包裝上。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如只標示有保質期和食用日期,企業可根據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標示的保質期和食用日期正確計算出生產日期并標示在產品標簽上。
14.進口食品標簽的標示
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強制標示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GB7718-2011規定進口食品免除標示生產許可證編號,但限于進口食品無需重新分裝的情況。如在國內破壞全部包裝后裸露進入生產線重新分裝成的,需要標示分裝商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但僅破壞儲運包裝后分裝或組裝的,可以不標示分裝(組裝)商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15.產地的標示
GB7718-2011中的“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對于分裝的企業來說,產地是分裝商所在的地域,用原產地補充說明原料的生產地域。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16.營養成分表(一)
計算用營養成分含量數量的來源,可以使用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有中國疾病預防控制營養與食品所編著的《中國食物成分表》;在《中國食物成分表》未包含的食品種類和食物成分,可以參考美國農業部《USDA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USDATable of Nutrient Retention Factors》,英國食物標準局和食物研究所的《McCanceand Win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及其他國家的權威數據庫資料。

17營養成分表(二)
GB28050 規定了強制標示的內容,下列四種情況時,食品企業須標示所要求的食品營養信息:
一是所有的預包裝食品(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均應強制標示能量和四個核心營養素的信息。
二是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信息,“欲聲稱、先標示”。
三是若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時,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素的信息,“如強化、須標出”。
四是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用氫化、標反式”。
18豁免強制標志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GB28050-2011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部分預包裝食品范圍,如營養素含量波動較大,難以準確標注營養信息的,如生鮮食品,現制現售食品;現制現售食品是指現場制作、銷售并可即時食用的食品。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19如何判定含量聲稱需沖調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標示
判斷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是否合格時,應以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為準,而判斷含量標示值是否正確,則以允許誤差為準。
需要沖調后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如固體飲料等,在標示營養素含量或進行營養聲稱時可選擇沖調前或沖調后的食品狀態標示,也可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若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計算NRV%應選其一并注明。
20警示標志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 15條規定,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quan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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